全國律師聯合會113年1月及2月理事監事聯席會議紀實

◎伍安泰 律師

  全國律師聯合會(下稱全律會)自113年開始,分別於1月3日召開第2屆第7次理事監事聯席會議、1月17日、1月31日召開第2次及第3次臨時理事監事聯席會議、2月19日召開第8次理事監事聯席會議。

  第2屆第7次理事監事聯席會議,首先由各委員會工作報告,各委員會在112年分別就各自專業領域與地方公會合辦許多在職進修課程,112年11月、12月間辦理「土地法第34條之1爭議問題」研討會(不動產委員會)、「為被害人權益奮鬥系列講座」(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委員會)、「刑事被告子女之兒童最佳利益在量刑中的考量」系列講座(人權委員會)、「律師如何在民事訴訟程序中發揮協同探尋法之功能的角色」(民事程序法委員會)、「校園霸凌防制法律與實務」(民事程序法委員會)等在職進修課程,供會員進修各領域專業知識。本次會議並處理因應移民法相關法規修訂,授權、「移民法制委員會」擬定相關文書及指引,以利律師向移民署申請執行移民業務。另外為推動擴展律師參與查核或認證業務,決議授權由「律師業務發展委員會」、「ESG(企業永續經營)委員會」等六委員會共同成立「擴大律師參與查核或認證業務工作小組」,就律師可能辦理法遵查核或認證業務(例如:永續報告書永續指標之認證、防制洗錢或打擊資恐之查核或複核)及新興領域可能衍生查核業務,研議供律師適用之查核準則或指引等通則性規範,並與主管機關進行拜會及討論,以利爭取擴展律師業務。

  第2屆第2次及第3次臨時理事監事聯席會議,討論事項為「律師專業領域進修暨證明請領辦法」,該案由「在職進修專案小組」多次討論形成草案,期間經過召開3次臨時會議討論修正,終於通過。該辦法規定,專業領域進修科目共10大領域(日後可再經由經理事、監事聯席會議決議增加之其他專業領域進修之科目),包含1.不動產法律、2.家事法律、3.勞動法律、4.營建及工程法律、5.金融證券法律、6.稅務法律、7.智慧財產法律、8.醫療法律、9.替代性爭議解決(ADR)法律、10.信託法律。(辦法第2條)上開課程以律師學院名義舉辦或與地方公會、其他機關團體合辦。(辦法第4條)個人會員參加前條專業領域進修課程或其他經全律會認定符合課綱之專業領域進修課程,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得向全律會請領專業領域進修證明。(辦法第5、6、7條)全律會經取得個人會員同意後,得在網站或以其他可行方式,將個人會員請領專業領域進修證明之情形,對外公告,使外界得悉個人會員之進修成果,促進律師業務發展。(辦法第8條)

  第2屆第8次理事監事聯席會議,會務工作報告部分,全律會於113年1月與「司法院」及「法務部」共同主辦「第79屆司法節學術研討會」,研討【生成式AI在法律實務之應用及對人權、弱勢、性別之挑戰】相關新興法律議題。國際交流部分,全律會於113年1月出席「2024馬來西亞法律年度開啟典禮」,以及「2024沙巴及砂拉越法律年度開啟典禮」就司法制度、律師公會組織發展及律師執業訓練等進行多方意見交流,深化全律會與各國律師公會間之友好互惠及穩健合作關係。討論事項部分,本次會議主要處理推薦113年「律師懲戒委員會」、「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等律師委員及學者或公正人士候選委員名單,以及「法官遴選委員會委員」、「法官評鑑委員會」、「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律師代表)候選人推薦名單等事宜。

各次理監事聯席會議完整會議紀錄,可參全國律師聯合會網站:

網址 https://www.twba.org.tw/minutes?category=SUPERVIS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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